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024-05-05 00:34

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
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
国家对于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犯罪分子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行为,显然是属于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一些非法犯罪的行为都会制定相应的罪名,在处罚的时候按照对应的罪名来进行处罚,而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罪名,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处罚。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介绍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介绍

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二)公司章程;(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五)招股说明书;(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二、有学者认为本罪与骗取发行股票、债券罪均为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后者,可只定一个罪名。实际上该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是骗取同意,是经过许可的,擅自发行则完全是自作主张行为。三、本罪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四、要注意区分本罪同集资诈骗罪的不同点。一是犯罪客体不同,一为财产权和金融秩序,一为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二是犯罪目的不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再归还,而擅自发行只是想暂时套取以后归还;三是方法不同,一为隐瞒真相进行诈骗,一为公开活动非法引进资金。五、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先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六、本罪是新设立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其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说明

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8. 一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怎么量刑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处罚是: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集资员工都需要抓吗
1、如果员工是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会被判刑,一般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