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024-05-18 11:42

1.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能否清偿个别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已经清唱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恶意对个别债权人提供优惠性清偿,法院除裁定清偿行为无效、追回债务人财产外,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规如下:“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4. 以破产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和应如何妥善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热您法院申报债权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柏高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为什么管理人要申请法院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财产担保人,债权由担保合同确认的担保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不列入公司破产财产,只有在担保财产价值扣除已担保债务后的那部分金额才列入破产财产,才会最后与公司其他无担保财产一起,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拥有公司债权,但没有签订担保合同,没有为这笔债权设立担保财产的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是在借给公司钱的同时,签订了担保合同,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可以变现担保财产来抵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B 

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有权获得同比例的、公平的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相当于使受到清偿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先清偿的权利,导致其破产财产减少,无疑会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个别清偿很可能导致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的债务清偿无效《》A债权人 B个别债权人 C其他人 D债权人的债权人 选哪个

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破产申请中的无效债务情况包括恶意欺骗行为,法律是肯定不会容忍的,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理和是否有效。下面由小编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中严重的恶意故意行为,清偿不仅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所以,否定该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